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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积极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发布时间: 2017-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6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权力和责任,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省文化厅积极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一是积极部署,制定下发全省文化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关通知和《工作方案》,厅长金兴盛在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视频会议上交流发言;二是认真学习,邀请保障法起草组专家举办了省级文化系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普法讲座,厅党组理论中心组还组织了专题学习;三是广泛宣传,在省文化厅官方门户网站开设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专栏,组织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专题学习;四是推进立法,积极配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做好2017年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调研起草工作,力争年底前通过审议;五是抓好落实,推进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三项试点工作提质扩面,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市县及薄弱乡村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积极创建全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
  下一步,省文化厅将继续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适时对各地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落细落实,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与利用。坚持“建管用”并重,进一步完善各类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全面建立服务内容公示制度,保障公共文化设施高效运行。推广文化下派员等制度,通过“县聘乡(镇)用、镇(乡)聘村用”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培育。制定《推进图书馆、文化馆乡镇分馆建设的实施意见》,把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延伸到基层农村。二是加强公共文化供给侧改革,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文化服务与产品。深化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流动文化服务标准》《城市书房服务标准》等,形成以省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基础、行业和项目标准为补充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体系。三是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市县及薄弱乡村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做好第一轮10个重点市县的考核验收,开展第二轮10个重点市县的筛选和建设;同时选择100个薄弱乡镇(街道)和1000个薄弱村(社区),着力补齐薄弱区域文化建设短板。四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总结推广我省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经验,争取到2018年全省所有公共文化机构全面成立理事会。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吸引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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